(2017)冀1102执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贵兰、冯文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兰,冯文华,杜明亮,贾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42号申请执行人赵贵兰,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冯文华,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杜明亮,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贾小磊,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贵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文华、杜明亮、贾小磊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2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