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鲁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热网工程项目经理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鲁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热网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3286号原告:黑龙江鲁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园区兴隆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石大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佩清,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静,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热网工程项目经理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爱国街爱国小区路东门市。负责人:郑兵,经理。原告黑龙江鲁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热网工程项目经理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鲁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材料款229万元;并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被告承建了兴安热电管网改造工程对乌兰浩特市热力管网改造,因工程施工需要保温管,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热网工程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订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保温管。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双方对工程材料款予以结算,确认发生价款4094726.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索要,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229万元未能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本院核实,黑龙江鲁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更改公司名称,不能以原公司名称作为本案主体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鲁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15.00元,全额向原告黑龙江鲁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耀坤审 判 员 王 柱人民陪审员 赵洁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小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