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91行初29号原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5617321。法定代表人苏从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坤明,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秉武,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环境保护局,住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1楼西区,组织机构代码:00428372-2。法定代表人郑金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勇,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冯立飞,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华兵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