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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银叶与清远市经济发展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银叶,清远市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931号原告:袁银叶,男,汉族,1955年6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清远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曙光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薛济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银叶诉被告清远市经济发展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袁银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5856元,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