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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丙柱与王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丙柱,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郭丙柱,男,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被执行人王建新,男,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郭丙柱与王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介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付申请人29334.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介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文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