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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柳军山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军山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军山,曾用名柳君山,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监利县,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军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阳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军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被告人柳军山以月租的形式入住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六巷莲花宾馆2008房间。同年4月7日19时许,柳军山在上述2008房间内,容留陈某、卢某、刘某1、吴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时,被监利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收缴可疑冰毒3袋和可疑麻果4颗。同日21时许,公安民警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板对柳军山和陈某、卢某、刘某1、吴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疑冰毒3袋和可疑麻果4颗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0.60克和0.33克。针对上述指控,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柳军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军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被告人柳军山以月租的形式入住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六巷莲花宾馆2008房间。同年4月7日19时许,柳军山在该宾馆2008房间内,容留陈某、卢某、刘某1、吴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时,被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可疑冰毒3袋和可疑麻果4颗。当日21时许,公安民警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板对柳军山和陈某、卢某、刘某1、吴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疑冰毒3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60克,可疑麻果4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33克。上述事实,有检察院提交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陈某、卢某、刘某1、吴某、王某、刘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柳军山的户籍信息详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到案经过、住房登记记录本等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柳军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军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军山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军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由监利县公安局扣押的可疑冰毒3袋、可疑麻果4颗,由监利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南华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