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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远洋水产批发部与谭明业、肖道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远洋水产批发部,谭明业,肖道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5民初2756号原告:南宁市远洋水产批发部,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乐村路6号富德海鲜批发交易市场A9栋33号。经营者:王军辉,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忠平,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明业,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南宁市肖道月冰冻鱼摊,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北路15号北湖农贸综合市场*楼冰冻行第16、17号摊位。经营者:肖道月,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被告:肖道月,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立案时间:2017年5月12日开庭时间:2017年8月10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南宁市远洋水产批发部的经营者王军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忠平到庭被告:谭明业、南宁市肖道月冰冻鱼摊、肖道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528781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28781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28日为5287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一、出卖人:南宁市远洋水产批发部二、买受人:谭明业三、买卖合同的形式:口头四、买卖合同的日期:分批多次五、买卖标的物的约定(包括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⑴鱿鱼,时价5元/斤;⑵秋刀鱼,单价100元/箱。上述货值总计528781元。六、货物交接的约定:由需方自行上门拿货。七、买卖价款支付的约定:货到付款。八、违约责任的约定:无九、买卖标的物交付情况:交付完毕十、买卖价款的支付情况:原告认可被告于2017年5月2日偿还50000元;又于2017年8月3日付40000元。十一、合同标的物有无质量争议:无十二、其他必要情况:2015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15年8月2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78781元。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远洋水产批发部与被告谭明业虽未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谭明业在《欠条》上认可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被告谭明业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578781元,原告认可被告已陆续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货款488781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谭明业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谭明业支付尚欠的货款488781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谭明业、肖道月系夫妻关系,且未有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属于谭明业个人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肖道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南宁市肖道月冰冻鱼摊系合同当事人,也无证据证明其与原被告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南宁市肖道月冰冻鱼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明业向原告南宁市远洋水产批发部支付货款488781元;二、被告谭明业向原告南宁市远洋水产批发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7年8月3日,利息为53321.84元,此后以48878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至欠款付清时止);三、被告肖道月对被告谭明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宁市远洋水产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17元,由被告谭明业、肖道月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华思人民陪审员  陈红娟人民陪审员  黄爱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