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杨洲、黄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杨洲,黄晓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014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金牛大道1号附5号。负责人:胥叶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羊绍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被告:杨洲,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黄晓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被告杨洲、黄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