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东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常熟福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东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常熟福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6078号原告:常熟市东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47699W(1/1)。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心,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福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9组。注册号320581000311528。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常熟市东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福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东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心、被告常熟福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东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02052.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052.9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按被告要求,为其定作加工瓦楞纸板包装材料。到2016年6月,经双方对账,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截止2016年6月结欠原告纸板定作款171558.13元。截止起诉前被告尚结欠定作款102052.97元。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肯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诉讼至法院。被告常熟福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结欠价款102052.97元属实,被告经济困难,要求分3年给付,并要求原告免除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2、对账单1份,以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到2016年6月,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71558.13元。3、银行承兑汇票3份,以证明被告在对账后,以汇票分三次支付价款69505.16元。4、发货单3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部分业务情况。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按被告要求,为其定作加工瓦楞纸板包装材料。到2016年6月,经双方对账,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截止2016年6月结欠原告纸板定作款171558.13元。事后,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原告价款69505.16元,余欠原告价款102052.97元未付。原告催讨无果诉讼来院。审理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确认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02052.97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02052.9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102052.9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福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东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价款102052.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2052.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东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216元,由被告常熟福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21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腾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