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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继芳与慈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芳,慈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395号原告:王继芳,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欣,女,木兰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振荣,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芳与被告慈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继芳负担。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