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执4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彩琴、安吉铭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彩琴,安吉铭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3执4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彩琴,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吉县。被执行人:安吉铭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国际竹艺商贸城(塘浦工业园区)C3幢3-2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556167-8。法定代表人:刘洋。申请执行人赖彩琴与被执行人安吉铭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彩琴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铭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18294元(含诉讼费132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赖彩琴尚有债权118294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铭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程磊磊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桂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