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权诉被告孙宪海、刘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权,孙宪海,刘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710号原告刘兴权,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孙宪海,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红,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权诉被告孙宪海、刘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兴权承担。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