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东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东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827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马洪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东飞,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东飞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东飞的告诉。本院认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张东飞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张东飞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