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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明霞、陈广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霞,陈广荣,广州市番禺番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耀威,李颖仪,广州市韩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霞,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广荣,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番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罗家村段4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李泽林,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杨耀威,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颖仪,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南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韩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白云路段85至89号3、4楼。法定代表人:陈广荣。上诉人李明霞、陈广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番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向上诉人李明霞、陈广荣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明霞、陈广荣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明霞、陈广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