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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付浩杰、张怡等与郑州金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浩杰,张怡,郑州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850号原告付浩杰。原告张怡。被告郑州金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玲。原告付浩杰、张怡诉被告郑州金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浩杰、张怡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