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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星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星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星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74527-8,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东阳社区200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90513Q,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镇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邢华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星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南京新星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8138元及利息1731.5元,共计159869.5元,违约金32000元。案件受理费173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在石油二公司的第三人债权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无剩余可供本案执行债权。上门未找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程序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