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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俊峰与魏燕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139号陈俊峰,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十一社,联系电话177XX****XX魏燕,女,汉族,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先锋村四社,联系电话153XX****XX魏建银,男,汉族,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先锋村四社,联系电话153XX****XX陈三海,男,汉族,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十一社,联系电话133XX****XX张洪国,男,汉族,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四社,联系电话138XX****XX申请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俊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