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936苏州市和科达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和科达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936号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旺路5号。法定代表人:覃有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倩,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曹钱。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伟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38元,由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伟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