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赵理与董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理,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赵理,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董宇,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理与被执行人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同意冻结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以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不足部分,被执行人自愿另行偿还。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泌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有公积金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宇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余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