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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况木根、李书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木根,李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况木根,男,汉族,1953年10月9日生,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李书友,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生,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况木根申请执行李书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书友涉案太多所有财产已被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 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