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郭芳才、罗宪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芳才,罗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7执69号申请执行人:郭芳才,男,住平塘县.被执行人:罗宪飞,男,住平塘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芳才与被执行人罗宪飞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27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宪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茂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宪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芳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宪飞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727执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27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