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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适、张恩铭与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适,张恩铭,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443号申请执行人:高适,女,汉族,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张恩铭,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528号4楼B座。法定代表人:严健良。申请执行人高适、张恩铭与被执行人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05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