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苏开秋与谭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开秋,谭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421号原告:苏开秋,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谭碧华,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苏开秋与被告谭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苏开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开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苏开秋负担。审 判 员 熊妍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 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