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李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李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8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0100G8245516X4。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郝云康,该银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怡心,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洪,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李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云鼎鉴文字(2017)第869号鉴定意见: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上“李洪”的签名字迹与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的《授权书(信用卡征信业务)》上“李洪”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的《授权书(信用卡征信业务)》上“李洪”的签名字迹均不是李洪书写。为此,李洪支出了鉴定费3000元。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自愿承担鉴定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胡李丹人民陪审员 李兴权人民陪审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