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莎莎与徐艳飞、李艳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莎莎,徐艳飞,李艳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288号原告刘莎莎,女,1992年2月6日生,汉族,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徐艳飞,女,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纳河市人,现住任丘市。。被告李艳龙,男,成年人,住任丘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原告刘莎莎诉被告徐艳飞、李艳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博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莎莎承担。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远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