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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姚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426号原告:姚某,男,1961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董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姚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