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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许洪龙、刘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龙,刘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许洪龙,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刘水明,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许洪龙诉刘水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310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2.310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水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洪龙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洪龙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