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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吉平与李文资、李吉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平,李文资,李吉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262号原告:宋吉平,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阳市。现住海阳市。被告:李文资,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李吉开,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平与被告李文资、李吉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吉平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吉平承担。审判员 王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新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