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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368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扁脑壳”,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从毒品上线王某、“死鬼子”等人手中购买海洛因,再以1000~1200元/克的价格,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孙某、卜某某等人,从中牟利1000余元,以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徐某在其位于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家中贩卖给陈某某100元(约0.1克)的海洛因。2.2016年11月5日9时许,徐某在其位于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家中贩卖给孙某100元(约0.1克)的海洛因。3.2016年11月7日9时许,徐某在其位于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家中贩卖给孙某100元(约0.1克)的海洛因。4.2016年11月3日13时许,徐某在其位于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家中贩卖给赵某某70元(约0.06克)的海洛因。5.2016年10月的一天下午,徐某在其位于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家中贩卖给曾某某50元(约0.05克)的海洛因。6.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徐某在其位于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家中贩卖给曾某某50元(约0.05克)的海洛因。7.2016年10月的一天中午,徐某在赫山区兰溪镇岱桥村贩卖给曹某某100元(约0.1克)的海洛因。8.2016年10月的一天下午,徐某在赫山区兰溪镇岱桥村贩卖给曹某某100元(约0.1克)的海洛因。9.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徐某在赫山区兰溪镇岱桥村贩卖给曹某某100元(约0.1克)的海洛因。10.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徐某在赫山区兰溪镇岱桥村贩卖给曹某某100元(约0.1克)的海洛因。11.2017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徐某在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路边贩卖给卜某某100元(约0.1克)海洛因。12.2017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徐某在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路边贩卖给卜某某50元(约0.05克)的海洛因。13.2017年3月5日18时许,徐某在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路边贩卖给卜某某100元(约0.1克)的海洛因。14.2017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徐某在其位于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家中贩卖给昌某100元(约0.2克)的海洛因。二、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赫山区兰溪镇金河村的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孙某后,又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底左右的一天13时许,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家的二楼西边卧室里吸食了约0.1克海洛因。2.2016年11月7日9时许,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家的二楼西边卧室里吸食了约0.05克海洛因。3.2016年11月7日9时许,徐某容留孙某在其家中的二楼西边卧室里吸食了约0.1克海洛因。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孙某、曾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电话详单,辨认笔录,同步讯问视频,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又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符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