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在其住所利用电话和微信接受他人投注私彩,按照出售私彩大奖、三字提成8%获得报酬,出售头尾按照6%获得报酬。2017年5月9日,郭某在其住所出售私彩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传真机、作案手机各一台、彩票统计表二张等。经核实,郭某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私彩共29838元。针对上诉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在其住所利用电话和微信接受他人投注私彩,按照出售私彩大奖、三字提成8%获得报酬,出售头尾按照6%获得报酬。2017年5月9日,被告人郭某在其住所出售私彩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黑色PANASONIC牌传真机一台、白色直板OPPO牌手机一部、彩票统计表二张。经核实,被告人郭某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私彩金额共计人民币2983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黑色PANASONIC牌传真机一台、白色直板OPPO牌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彩票统计表二张等;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相片及说明;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张。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链,互相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私彩,从中收取回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郭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黑色PANASONIC牌传真机一台、白色直板OPPO牌手机一部,是被告人郭某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随案的黑色PANASONIC牌传真机一台、白色直板OPPO牌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王永收审 判 员 周 盼人民陪审员 林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