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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黎光华与被告张中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扣押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光华,张中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806号之一原告:黎光华,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张中来,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原告黎光华与被告张中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光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被申请人张中来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期内利息1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同日,原告黎光华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陕A9Z5**号路虎牌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为此,原告黎光华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黎光华提出的财产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扣押被告张中来所有的陕A9Z5**号路虎牌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10日—2018年8月9日)。扣押期间由被告张中来负责保管,不得转让、变卖、抵押、租赁、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甲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宝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