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帮权与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帮权,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287号原告:宋帮权,男,生于1953年11月24日,汉族。被告: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627606074。法定代表人:丁天珍。原告宋帮权与被告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帮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帮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帮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帮权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