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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继东与陈开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东,陈开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083号原告:罗继东,男,1967年12月5日生,布依族,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住惠水县,被告:陈开伦,男,约50岁,民族不详,个体户,住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继东诉被告陈开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罗继东自愿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罗继东承担。审判员 吴  大  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天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