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汉明、农建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明,农建学,方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2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汉明,男,1975年6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宁明县。被执行人:农建学,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所地宁明县。被执行人:方立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宁明县刘汉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2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以被执行人农建学、方立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7冻结被执行人方立强在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4×××21的存款61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7)桂1422执20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方立强在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4×××21的存款6145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方立强在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4×××21的存款61450元至宁明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明县支行营业室,帐号:20×××16,作为本案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天平审判员 农 力审判员 林荣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福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