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汪秀玲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秀玲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鄂0117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汪秀玲,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赔偿请求人汪秀玲于2017年5月23日,因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未依职权续行查封,致其在诉讼期间申请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余杏桃所有的一套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X栋X单元X室房屋(房屋产不动产权证号:2016XXXX2)于2016年12月13日已经被他人出售,致使赔偿请求人汪秀玲经诉讼确认的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利息及被执行人余杏桃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不能实现,请求新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执行庭于2017年8月8日执行卖房人黄某某退卖房款10万元并经赔偿请求人汪秀玲认可,同日,赔偿请求人汪秀玲书面申请撤回对新洲区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汪秀玲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赔偿请求人汪秀玲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