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义与刘洪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义,刘洪生,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义,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洪生,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聚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王义因与被申请人刘洪生、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6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义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刘洪生提供的转账记录、王成出具的借条、王成对事情经过的陈述、王成与王义为亲兄弟的特殊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王义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并无不当。王义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