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仲山与郭广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仲山,郭广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仲山,男,汉族,1936年12月20日出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退休教师,现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号。委托代理人豆炜宏,杨凤云,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广全,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现住延安市职业技术学院师范小区3号楼11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高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仲山因与被上诉人郭广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冯小炯代理审判员 胡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解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