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林与郝应钦、赵登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林,郝应钦,赵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173号申请执行人山林,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新墩镇流泉村二社,联系方式1339944****。被执行人郝应钦,男,住所地甘州区三闸镇韩家墩村二社,联系方式1399365****。被执行人赵登辉,男,住所地甘州区张火公路703地质勘探队5号楼1单元402室山林申请郝应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林于2016-7-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