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洪斌、张洪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斌,张洪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斌,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明,男,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益红,息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洪斌因与被上诉人张洪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洪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娇、被上诉人张洪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益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