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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锦祥与浙江飞尔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锦祥,浙江飞尔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623号原告:沈锦祥,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丽,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丹华,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飞尔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人民路1880号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33368945法定代表人:杨学忠。本院在受理原告沈锦祥诉被告浙江飞尔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锦祥起诉后,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高洪超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胜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