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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莹斌、刘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莹斌,刘磊,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539号申请执行人:苏莹斌,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刘磊,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杨阳,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莹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磊、杨阳合同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刘磊、杨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磊、杨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李海华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