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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春明与彩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明,赛希亚拉图,彩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503号之二申请人叶春明,男,59岁,蒙古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赛希亚拉图,男,54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彩格,女,53岁,蒙古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彩格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彩格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YYYYYYYYYYYYYY账户内的存款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