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杨文勇与陈远华、徐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勇,陈远华,徐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76号原告:杨文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被告:陈远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徐文青,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勇诉被告陈远华、徐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文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杨文勇负担。审 判 长 任 健人民陪审员 石大银人民陪审员 石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