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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杨文勇与陈远华、徐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勇,陈远华,徐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76号原告:杨文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被告:陈远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徐文青,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勇诉被告陈远华、徐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文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杨文勇负担。审 判 长  任 健人民陪审员  石大银人民陪审员  石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