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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泉鹏与郑猛、郑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泉鹏,郑猛,郑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519号原告:郭泉鹏,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东。被告:郑蕾,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营业员,住邹城市。原告郭泉鹏与被告郑猛、郑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郭泉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猛的书面撤诉申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蕾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泉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泉鹏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