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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869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孙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任敬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亚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