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869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孙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任敬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亚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