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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小光、李宗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光,李宗轩,李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财保21号申请人:李小光,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申请人:李宗轩,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申请人:李曙光,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人李小光与被申请人李宗轩、李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小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李宗轩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开户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金支行,账号:62×××76;开户行:中国银行平顶山建华支行,账号:62×××12;开户行: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账号:62×××26);将被申请人李曙光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公正路南段西0375·首府1号楼(商业会所)的房地产予以查封(产权证号:新城120006**)。以上冻结、查封限额共计1500万元。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李小光提供担保(保险单号341007304802017000354),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小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将被申请人李宗轩在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金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号:62×××76);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二、即日将被申请人李宗轩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建华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号:62×××12);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三、即日将被申请人李宗轩在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号:62×××26);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四、即日将被申请人李曙光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公正路南段西0375·府1号楼(商业会所)的房地产予以查封(产权证号:新城120006**)。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以上一、二、三、四项共计限额1500万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小光预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宇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