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昊儒、纯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昊儒,纯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贾昊儒,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纯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君隆广场1、2号楼南京路9-1-206。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昊儒与被执行人纯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