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宏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梅,何宏勋,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巢湖市亚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初10号原告:许永梅,女,1963年11月出生。原告:何宏勋,男,1964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建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巢湖市团结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兴虎,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新才,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宁,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巢湖市亚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夏中锋,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兴泉,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永梅、何宏勋诉被告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巢湖市亚父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许永梅、何宏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永梅、何宏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安俊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汪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