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江滨与朱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滨,朱威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748号原告:陈江滨,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花,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威力,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陈江滨与被告朱威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原告陈江滨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威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江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江滨撤回对被告朱威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江滨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秋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思 思)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