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方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方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88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方芹,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家晖,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方芹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方芹及其辩护人刘家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许方芹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棕榈假日小区认识被害人闫某。被告人许方芹诈称自己是湖南绿之韵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竹纤维产品江苏盐城总代理,劝说被害人闫某投资绿之韵竹纤维生意。被害人闫某在前期进行小额投资后,得到被告人许方芹快速返高利返本。2015年5月13日后,被告人许方芹不断要求被害人闫某继续投资绿之韵竹纤维产品,被害人闫某分多笔,共计汇款人民币446100元给被告人许方芹用于投资绿之韵竹纤维产品。被告人许方芹将被害人闫某投资的款项用于自己看病和自家经营不善的牛场中。后被害人闫某发现被骗,多次要求被告人许方芹还款,被告人许方芹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许方芹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另查明,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许方芹退还被害人闫某人民币20000元,余款人民币426100元,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害人闫某对被告人许方芹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方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郭某、李某、徐某、陈某、孙某、何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及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绿之韵公司加盟代理及专卖店人员资料,公司工商资料、承包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民事调解书、裁定书,借款合同及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截图,光盘,电话查询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物证照片,和解协议及收据,谅解书,求情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方芹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得到谅解,且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方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方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方芹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方芹与被害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得到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方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方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毛小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雪艳郑悦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